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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靠积分换钱?丈夫迷上了传销 妻子“被负债”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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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4-08 14:54作者:三明日报来源:三明日报

  许师傅和妻子小柯是从小学到高中的同学,毕业后,两人从乡下来到城里,在梅列区一家私营企业工作。有了孩子之后,两人就搬出公司宿舍在市区租了套房子,日子过得还算不错。


  然而,两年前,许师傅迷上了传销,不是听课,就是推销、拉人头,甚至旷工去发展下线。小两口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小柯只好把许师傅的工资卡藏了起来。


  “别人奋斗一辈子,我们只要辛苦几年,把事业做开,把团队做大,今后,我们靠积分就可以换钱。你不是想把孩子送到国外读书,照这样下去很快就能实现了。”每次向妻子拿钱,许师傅总是搬出各种传销心得来说服小柯。


  几次大投入后,许师傅并没有看到所谓的滚滚财富,但走火入魔的他却认为只是钱投的不够多。后来,为了专心做传销,他干脆把工作都辞了。


  辞职后,妻子彻底和他闹翻了,再也不给他钱了。许师傅通过关系找到了社会上的卢老板借款。“朋友价,二分息,你要我就给你打二十万元。”一见面卢老板就说。咬咬牙,他瞒着妻子,借下了这笔钱。


  两个月后,传销组织的“老大”跑路了,而所谓的积分根本换不来钱。2018年8月,卢老板将许师傅夫妻俩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


  直到接到开庭传票,小柯才知识有这笔巨额债务。在诉讼请求里,卢老板不仅主张本金,连利息也一并主张。


  “第一次当被告,我心都凉了,老公没有工作,肯定会扣我的工资,以后一家人怎么办。”回忆当时的情景,小柯泪流满面。


  然而意外的是,法院并没有支持卢老板要她承担债务的诉求。


  经梅列法院审理认为,债务没有小柯签字或事后追认,且卢老板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许师傅借款是为家庭生活日常所需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卢老板要求小柯共同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被告许某在夫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其配偶柯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普法:自2018年1月1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改变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确定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发生变化。


  在该《解释》出台之前,个人所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借款人配偶,债权人无需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而是由借款人配偶来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才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在该《解释》出台之后,对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则在于债权人,债权人需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为个人债务,债务人的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在债权人未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的情况下,应以认定个人债务为原则,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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