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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检说》第6期——警惕网络传销陷阱,园区检察院、市场监管局来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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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1-26 20:36作者:苏州工业园区检察在线来源:苏州工业园区检察在线
近几年,随着网络社会的高速发展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各种平台、社交软件
成为了网络传销等网络犯罪的重灾区

网络传销有别于传统传销

其形式更具隐蔽性、手段更加多样化

传播速度更快、参与人员更广、涉案资金更大

近日,我院联合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同推出《陆检说》特别版
“警惕网络传销,拒绝高利诱惑”
请各位随着镜头
来看一看目前园区在校大学生
对网络传销的防范意识
到底强不强?

举案说法


据近日澎湃新闻报道:徐州破获特大网络传销案:全国发展会员11万人,涉案10亿

       11月20日,江苏徐州睢宁警方披露了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犯罪嫌疑人通过搭建网络虚拟货币投资平台。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网民“拉人头”发展“下线”,自2019年至2021年7月,该团伙成员在全国发展会员达11万多人,涉案资金达10亿元。

园区人民检察院特别提醒



在此也想要提醒各位同学,警惕网络传销不仅仅是为了守住自己的钱袋子,更是遵纪守法的需要。如果你明知是传销依然发展同学作为你的下线,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话,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这已经是违法行为了。在更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你成为了传销的组织、领导人员,还有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嫌犯罪。因此,当同学们发现自己陷入传销,千万不要一错再错,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而是要及时脱身、留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相关法律科普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至2008年以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转载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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